嘲諷立委婚外情該當何罪?
曹長青
台灣立法委員吳育升控告專欄作家馮光遠「譭謗」案在台北第二次開庭。因其涉及言論自由及婚外性等大眾關心問題,而廣被外界注意。
此案的原由是:不久前死刑問題在台灣再次引發爭論,因要執行四十多個長期積壓的死刑判決。國民黨籍的立法委員吳育升對此強力支持,主張應儘快執行。而在台灣《壹週刊》撰寫幽默諷刺文(並配圖)的專欄作家馮光遠則對吳育升「在廢死議題上搏版面」(指新聞作秀)作法不滿,撰文諷刺時,提到吳育升不久前帶女人到汽車旅館開房間的婚外性事件(插圖是吳育升腿前有一把機關槍在開射)。
吳育升告馮光遠和插圖作家「加重譭謗」,索賠二百萬台幣(六萬美元),理由是插圖和該文中這兩段話損害了他的名譽:「自從他陰莖在外面亂插一通的醜聞曝光之後,等於已經被判了政治死刑」;處決人犯時,如請吳育升「用他那善於摳婚外情對象私處的手指頭去扣扳機,一定很轟動。」
該案在第二次開庭時,檢察官和吳育升的律師強調,馮光遠的這兩段話「逾越合理評論的必要」,所以要追究刑事責任。
●標準模糊,刑事追究落伍
此案所以在台灣內外引起相當關注,因為它再次顯露出台灣在誹謗案等審理和標準上,至少在四個方面落後於美國等西方國家。
第一,刑事追究完全落伍。台灣的誹謗案,至今仍然有刑事追究,即如定罪,要收監服刑(雖可易科罰款,即以刑期折成罰金,但在理論上仍可判坐監)。而美國等西方國家早都廢除刑事追究,誹謗罪只是民事官司,定罪後僅罰款而已。而且因是民事糾紛,開庭時當事人不用必須出庭。
第二,審理標準籠統模糊。檢察官提出的「逾越合理評論的必要」,就典型地反映了這種「標準」的抽象、籠統、模糊性。什麼叫「合理」?什麼叫「必要」,什麼叫「逾越」?都是抽象名詞,缺乏明確的法律界限。這樣就給了要定罪者最大的權力空間,因他可自行解釋。
而在美國,最高法院早就誹謗案作出清晰、明確的規定,原告必須提出三種證據:第一,與事實不符;第二,當事人名譽、利益實質損害;第三,被告有「事實惡意」,即事先知道不是事實,或不加核實而有意陷害當事人。
而按這樣的原則,吳育升告馮光遠案,在美國一定敗訴。因為第一條(與事實不符)就無法通過。吳育升帶女人到汽車旅館當時被廣泛報導,他本人也供認不諱。這次該案開庭,吳的律師也承認,他的當事人當時是「通姦」。那馮光遠的評論則是針對事實,並非憑空捏造。而第二條,在美國法官裁決的「名譽、利益受損」是指因此妻子離婚、丟掉工作等「實質性」的,而非泛泛的自我感覺名譽受損。前兩條都達不到,那就更不要說第三條,吳育升更無法證明,這個諷刺文作者是「有意陷害」。
●對名流和普通人「雙重標準」
第三,沒有區分名流和普通人。台灣在審理誹謗案時,沒有把官員、名人等跟普通人區別對待;用統一標準,結果經常是保護了權力者。
而在美國,要求必須提出三種證據的原告,明確是指政府官員和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而普通人則不受這個限制。目的就是不要讓官員和名人輕易打贏誹謗官司,從而確保言論和新聞自由。而普通人則不可隨便被誹謗、名譽被損害。官員和名人作為公眾人物,他們有機會在媒體上為自己澄清;雖然澄清後他們的形象可能還是因此蒙陰影,但寧可讓他們付出這個「代價」,也不要使公共議題的討論等言論自由受損。等於是兩害相權取其輕。
吳育升索賠兩百萬台幣,主要理由是這篇插圖和那兩段文字造成了他的「精神痛苦」。但對名人遭諷刺、嘲罵而導致的「精神痛苦」是否賠償,美國最高法院也早就做過裁決。
在著名基督教佈道師福爾韋爾(Jerry Falwell)控告《皮條客》(Hustler)雜誌誹謗一案中,最高法院的裁決精神是保護模仿、嘲弄公眾人物的權利,即使這種嘲弄舉動是「極端無禮的」,甚至給遭到嘲弄的人造成了極大的精神痛苦。
福爾韋爾牧師的控告,是有相當「理由」的:第一,那家雜誌刊出的採訪整個是編造的,他根本沒有接受過採訪。第二,他在「採訪」中說自己性生活的「第一次」是喝醉後跟自己的母親。採訪是假的,這個亂倫之說,當然也完全是編造的。福爾韋爾牧師認為,這是對他「蓄意造成精神痛苦」,索賠四千五百萬美元。
但美國最高法院最後判決福爾韋爾牧師「敗訴」。理由是,這篇「採訪記」是刊登在這本雜誌的喝甜酒的系列廣告中,是一種模仿嘲弄。
●不能劃「極端無禮」的界限
福爾韋爾牧師提出這家雜誌應對這種「極端無禮」的諷刺負責,但最高法院認為「是否極端無禮」,在法律上難以定出可區別的原則標準,怎麼定,都會損害言論和新聞自由。大法官強調,縱觀整個美國歷史,「圖文描述和諷刺性漫畫,在社會和政治辯論中發揮了突出的作用。「即使發言人的意見冒犯了他人」,但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核心價值是「政府在理念市場中必須保持中立。」也就是說,政府不能出面懲罰「言論」,而應保持「思想市場」的開放和自由流通。
這個案子在美國影響巨大,後被拍成電影《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獲得相當好評。那本雜誌「編造」了牧師跟自己母親亂倫,沒有被定罪。而馮光遠諷刺吳育升,則是嘲弄這位立法委員已發生的、他自己也承認的婚外性:既是事實,他本人又是官員、名人。
在美國的刊物上,還曾有過這樣的漫畫,裸體的尼克松總統跟自己的女兒在「做愛」(尼克松父女頭像被移植到赤裸的男女身上)。這不僅是「極端無禮」,而且是「有意侮辱」。但尼克松沒有去打官司,他知道根本打不贏。雖然這種畫面粗鄙、不雅,但那是應由媒體評論來檢討和批評的,而不能用刑法來處罰。
●涉「公共議題」言論要保護
第四,沒有重視保護「公共議題」的討論。馮光遠的諷刺文章,主要內容是討論「死刑問題」。吳育升主張死刑,而馮光遠不滿,所以用漫畫嘲諷。死刑是重大的公眾議題。在美國,最高法院審理「誹謗案」時,非常重視案件本身是否涉及「公共事務」(public matters)。如涉公共議題,如墮胎、同性戀、槍支、死刑等等,一般都裁決傾向言論和新聞自由。例如今年三月二日,美國最高法院就一家基督教會的人員在伊拉克陣亡美軍的葬禮旁舉牌抗議辱駡,是否構成誹謗,作出裁決說,那些舉牌的教會人員無罪。主要理由是:他們牌子上寫的涉及公共事務。雖然他們在人家葬禮之際舉牌,牌上寫著同性戀該死等「極端無禮」的言論,但大法官認為,軍中同性戀問題,是公眾話題。不能因為他們在葬禮旁的抗議行動令人不快,而用刑法懲罰,窒息公共議題的辯論空間。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羅伯茨(John Roberts)在(多數派)的裁決書中特別強調:「作為一個國家,我們選擇了這樣一條道路∶保護那些在公眾議題上甚至有傷害性的言論,來確保對議題的公開辯論不被窒息。」
而在以往的最高法院裁決時,大法官就強調,「關於公共問題的辯論應該是無拘無束的、熱烈的和完全公開的,對政府和政府官員可以進行激烈、而又尖刻的批評,有時甚至是令人不快的猛烈攻擊。」
●固守陋習還是學習西方
馮光遠的諷刺文章,題目是「一些跟王清峰辭職有關的聯想」,主要是評論台灣法務部長王清峰因「廢除死刑」爭議而辭職事件。該文開篇說,「是否要廢除死刑這個議題,本來應該是個需要嚴肅討論、充分溝通的大題目,可是在某些政客的操弄下,卻成了一場鬧劇。」所以,該文的主要關注點是「死刑」存廢。在美國,涉及這樣的公共議題,其言論自由絕對會被保護,不會因其文字是否刻薄、粗俗、令當事人「痛苦」等,而用法律懲罰。因為這樣「懲罰」的結果,就等於殺一儆百,造成寒蟬效應,最後大家都小心翼翼,甚至自我新聞檢查,不敢就重大公共議題自由發言,這樣對整個社會造成的損失,遠大於令那個當事人不快甚至痛苦的代價。
這個立法委員告專欄作家誹謗案,最後會如何判決,將標誌著台灣的司法是繼續國民黨時代的以權代法,固守陋習,還是學習美國價值,保護言論自由。此案也展示台灣的民主程度,因為言論和新聞自由,是民主的基石。
——原載美國“自由亞洲電台”RFA 2011年4月8日
按: 吳育昇已經撤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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