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30日 星期六

錦衣衛,台灣的法治

[我發現有些報導無法保存在我的部落格內!!----差一點無法保存!!]


金恆煒: 錦衣衛

 

〈金恒煒專欄〉「特偵組」就是「錦衣衛」!?



「特偵組」就是「錦衣衛」!?



台灣是不是民主國家?台灣算不算民主社會?前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接受媒體專訪,她不只認為台灣是民主的自由社會,而且還是成熟的民主社會。台灣真的是成熟的民主國家?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一定不同意。



一個多月前吳資政發表文章,闢頭就點出:「台灣,根本不是民主、法治的國家,一個選舉不公、司法不義的社會絕非民主法治社會。」接著他又表示:「令人擔憂的是,台灣在國際上被視為是『民主國家』,而許多台灣人甚至民進黨高層也自認是民主國家」,吳澧培斥此為「極度扭曲不實的認知」。可憐的是,一個月後,「民進黨高層」的蔡英文為吳澧培說法做了註腳。



吳澧培說自己是國民黨政治追殺的受害者之一,自也是炮製下所謂扁案的「貪腐」陪葬者。他斷言扁案不是「司法案件」,事實是「政治事件」;當然是在切膚之痛下的證言。真正可怕的是,台灣不只沒有法治,而是司法體制被馬英九徹底破壞。三權分立的民主機制中,行政權與立法權合一,還不是致命,一旦行政權掌控司法權、司法權與行政權合一,絕對是獨裁制。問民主制度下可不可能獨裁?這就是。



更可怕的是,台灣的「司法不義」屬於最惡質的一種,那就是「特偵組」的特務化。換句話說,「特偵組」像是中國明朝東西廠或錦衣衛「殘害忠良」的現代版本。中國國民黨從兩蔣開始,就是特務治國,馬英九是特務學生,原是特務結構的共犯,現在把特偵組淪為錦衣衛,到底是黨國歷史共業下的必然。



說特偵組是當代錦衣衛有沒有過份?以中國明代為例,明代的廠衛就是皇帝的爪牙,幹的就是特務勾當,其職權比外廷的司法機關大得多,辦起案子來可以無所不用其極。今天的特偵組不正是如此?檢察官越方如可以遠到日本與通緝犯辜仲諒談條件,只要咬扁,「紅火案」就能化在「扁案」中而脱罪,於是通緝犯的辜仲諒可以大搖大擺進入國門。明代錦衣衛頭頭門達要陷害閣臣李賢,利用有案的軍匠楊某,加以嚴刑拷打,目的就是要他咬出李賢。楊某不堪酷刑只好招供說:「這是李賢教我的。」門達大喜,立刻停止動刑,讓楊某好好洗個澡,並且拿出大魚大肉請他吃。越方如辦扁案,枉法誘辜的手法與明代特務有何不同?更不必說「押人取供」了,杜麗萍不堪壓迫甚至自殺明志之例,正是廠衛作風的翻版。



不只「特偵組」淪為「錦衣衛」,換法官就在法院堂堂操作,法院不啻是馬英九開的。「二次金改案」一審判扁無罪,馬英九用飯局把司法檢察高層全拘到麾下,指令之後,竟而發新聞稿指責獨立審判的「部分法官」,「做出違背人民合理期待判決」,讓人民「失望與憤怒」。果然,六天後,最高法院破天荒的自行判決陳扁有罪。



「特偵組」用手銬押扁如用錦衣衛的作為,連法院都成了「詔獄」(皇帝的監獄),台灣還有法治嗎?台灣還算民主國家嗎?法哲孟德斯鳩討論法的精神,強調「有兩種腐化,一種是由於人民不遵守法律;一種是人民被法律腐化了。」坐視司法特務化而不抗爭,形同「人民被法律腐化」。馬英九造的孽,台灣人民要概括承受嗎?





金恒煒先生「特偵組就是錦衣衛!?」一文,特予澄清如下:


關於紅火案,前經本署分案調查結果,前特偵組檢察官固然有到日本要求辜仲諒返台投案,但並未與他有任何條件交換,更沒有教唆偽證之不法情事(詳見100.7.4新聞稿);至於二次金改案,經分案傳訊當時在場「全程陪同」杜麗萍訊問之選任辯護人談虎律師等一一查證,亦均表示並無杜麗萍於法庭所指述當時被帶到特偵組訊問時,前特偵組檢察官要她咬阿扁,否則要收押她之情事(詳見99.9.24新聞稿),是金先生所指摘各情,完全欠缺論證基礎,顯非事實。臺灣已是一個司法獨立的國家,檢察官依法辦案行使職權,不僅內部受「檢察一體」之節制,外部則有法院監督,偵查中從聲請通訊監察、搜索、羈押等偵查作為,均需受法院審查及核可。案件起訴後,所有證據亦均須在公判法庭中,接受顯微鏡般的檢視,與一般先進法治國家之檢察機關並無不同,何來金先生所謂「特務化」之說?


(作者陳宏達為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主任)




金恆偉回覆陳宏達



特偵組主任陳宏達對本人〈特偵組就是錦衣衛〉一文的澄清,全引自家的新聞稿;這種自說自話,有何證據力!


關於辜仲諒咬扁,要問的是:紅火案與扁案有什麼關係?檢察官越方如為什麼要巴巴飛到日本見通緝犯辜仲諒?到底談了什麼?開什麼條件?逃亡日本兩年的辜仲諒為什麼可以大搖大擺回台灣?辜仲諒為什麼在法庭敘述特偵組的條件說,並指出紅火案與扁案無關?(詳見高等法院刑事庭筆錄2012/4/19)所以,最後要問的是,越方如為什麼要找「紅火案」的通緝犯辜仲諒?至於杜麗萍,也是在台北地院庭訊,她公開嗆聲說,檢察官竟要她供出元大集團總裁馬志玲行賄扁家兩億,還要她咬阿扁。(詳見《自由時報》2010/9/24


這樣的「特偵組」竟敢自比先進國家之檢察機關!比比錦衣衛罷!


 


〈鏗鏘集〉特偵組赤裸裸的幹













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揭露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藉端籍勢」(特偵組特為打扁炮製的用語)索賄;他明確的指出這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戰爭,言下是,搞不好壓死的是區區小民自己,所以非要有萬全準備不可。陳啟祥最怕的不是林背後的行政院及馬英九,而是司法會不會公正處理?也就是說,特偵組值得信賴嗎?

這就是為什麼陳啟祥寧願先找媒體而不到特偵組的原因。這種透過媒體進行扒糞,基本上都是對付政治事件的手法,林益世醜聞案當然不只是司法事件而涉及政治。要考慮的是,特偵組是否像錦衣衛?陳啟祥把手上證據以不同管道公諸社會,就是不容特偵組一手遮天。



陳啟祥的自保之道,有沒有道理?從事後驗證,果然是庶民透過經驗法則而有的智慧。索賄案的主角是誰?當然不是指控的陳啟祥,而是林益世;要湮滅證據甚至在外串供的,當然也不是陳啟祥,而是林益世。那麼為什麼特偵組反而鎖定陳啟祥輕縱林益世?特偵組分案後,不但立即將陳境管,而且發出三張傳票,甚而公開表示,經合法傳喚後,若當事人仍未到案,不排除逕行拘捕。


 



兵貴神速,特偵組為什麼不約談惡行重大的索賄者林益世及替他猛扣陳啟祥並傳話要陳到林家去的辦公室主任聶存賢?也不搜索林家、聶家及林、聶辦公室?難怪社會紛傳是特偵組故意讓林有滅證串供的時間,同時以司法手段威嚇恫嚇揭弊的小生意人!


 



特偵組在清議撻伐下,不得已發布新聞稿,端出刑事訴訟法「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問題是,在「不得先行傳訊」之前,有一但書,就是「必要」二字。那麼傳訊林益世有沒有「必要」?這才是問題所在。同樣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可以跳過「傳喚」,逕行「拘提」被告,條件是,有逃亡或湮滅、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這就是「必要」的條件所在。林益世有沒有滅證串供的可能?當然有!傳訊林益世有沒「必要」?也當然有。特偵組為何當為而不為?




被索賄、斷生路的陳啟祥如果沒有真憑實據,敢拿自己的頭在手上耍?更何況被指控的是行政院第三號頭目(林自稱),也是馬英九前的紅人林益世?陳手中如果沒有照片、沒有談話、電話錄音及其他實證,敢捋虎鬚?特偵組看人出菜,與錦衣衛有何不同?特偵組的作為再一次自我證實。(作者金恒煒,政治評論者)


 









特偵組在等人家套招嗎?












◎ 劉瑩

林益世索賄疑案中,陳啟祥是被索賄者,是不具公務員身分的商家,真正的「主角」、全國民意沸騰的焦點,是疑似收賄貪汙藉勢藉端的高官。結果,特偵組自案發後,先是馬上將自己冒著危險找上媒體的民間廠商列境管,放話要通緝;等廠商報到後,馬上改列被告。怪的是,高官本人、家人跟國營事業主管等等為什麼都不用趕快傳喚跟境管呢?是誰比較需要湮滅證據啊?廠商顯然是豁出去了,才會出面爆料,哪有可能爆料完就跑了,等於白爆料,白白犧牲事業呢?


特偵組又不急不徐的說︰「『必要時』將傳訊當天在場的人,以及中鋼等各公司業務相關人員釐清疑點。」之後呢?啊,之後最快下週傳林益世。天啊,這麼重大的案件,主角居然要等配角一個個慢慢上場後,才輪到他。最快下週傳喚,那請問,最慢是多久?下下週或下個月嗎?特偵組難道是要給人充足的時間慢慢套招,讓傳說中的六千萬所有經手人等(有可能包括國營事業跟更高層影武者),有充足的時間湮滅洗錢證據,甚至離境避避風頭嗎?特偵組之前對綠營先押再辦的「氣魄」,都不知跑哪去了?是學會了最近風行的淡定功夫,管他全民罵聲幹聲不絕於耳,還是淡定的先喝幾天茶,等喝完茶再慢慢傳?


(作者為醫師,台北市民)


 


特偵組的二二八











◎ 范姜提昂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案,之前特偵組分案後,林益世由「關係人」改列「特他案被告」,接著林益世挺不住,辭職,其委任律師公開表示願意主動到案說明,特偵組卻回應:「目前暫時沒有必要」,輿論譁然。



中央社報導,特偵組指責各界「誤導視聽」,自認不傳林益世於法有據,說是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喚被告。



隨手搜尋一下就知道,刑事訴訟法二二八條是規定「非有必要,不得先傳喚被告」;可連三歲孩童辦家家酒都知道「大官虎」神通廣大,串證、湮滅證據比放個屁還容易,難道法律會「阻絕」檢察官防止嫌疑犯湮滅證據嗎?



法條是死的,當有這類疑惑時,要回頭看看當初立這個法的目的何在?簡單說,我國司法傳統,有個「自白至上」的壞習慣至今無法根除;不管制度如何變革,媒體或市井流傳之「司法經驗」都形成這樣的普遍印象:不少檢察官依舊沉迷在舊制度所擁有的強制處分權;他們動輒以「羈押」來交換可能不利於被告的自白;而「二二八條」所規定「非有必要,不得先傳喚被告」的立法目的,就是高舉「證據至上」,用來防範這種可能非法取供的「不公平對待」!



問題是,我們所熟悉的這個「檢察一體」,眷戀過去威權、違反這個司法改革方向的紀錄太多;對付綠營的時候(譬如蘇治芬縣長)更目無法紀,先押人,再找證據,完全忘了這個法條;如今面對林益世,竟派上用場,未免太溺愛!



(作者為台灣北社副秘書長)


 


沒看判例?特偵組自首吧!














◎ 余敏長


林益世貪瀆案的廠商陳啟祥被特偵組拘提到案,陳啟祥委任律師高涌誠手持蓋有特偵組6月26日收文章的「自首狀」指出,陳啟祥因涉嫌行賄罪,希望以被告身分自首,並願主動到案說明。詎料特偵組仍於29日晚間11時許,衝到飯店拘人。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指出,依照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自首要件應要本人到案接受司法裁判,陳啟祥只遞狀紙,後來卻躲起來,他反問「這算哪門子自首」云云。特偵組的看法,我們來看看「這算哪門子認定」?



被告以書面「自首狀」自首,到底算不算自首?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1162號判例明白揭示:「自首...方式係用言詞或書面,以及係自行投案或託人代行,係直接向偵查機關為之,抑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均無限制。」



司法院院字第2383號解釋亦表明:「甲將乙殺斃後,即向法院郵遞訴狀自首,或呈請鄉公所轉行自首,並於呈狀內載明住址,以待傳喚。自應認為有受裁判之表示..仍不失其自首之效力。」



其次,自首是否以「到案接受司法裁判」為要件,以「自首」立法本旨觀察,最高法院早於20年即作成上字第1721號判例:「查刑法第38條...之立法本旨自首減刑,係為獎勵犯罪者悔過投誠,而一方為免搜查逮捕株連疑似累及無辜。」



最高法院於今年(101年)4月24日作成第4次決議時亦闡明:「刑法第62條所謂自首,...目的在促使行為人於偵查機關發覺前,主動揭露其犯行,俾由偵查機關儘速著手調查。」從而,自首方式以言詞或書面均無不可,自首目的在於獎勵犯罪者悔過投誠,經由主動揭露犯行,使偵查機關儘速著手調查,並不以「到案接受司法裁判」為必要,故陳啟祥主動以書面經由律師提出於特偵組自首,雖未到案,卻已經由自首及律師表明到案的決心,其自首與前開實務見解所揭示之意旨相符,而最高法院判例尚有拘束下級審法院之效力,為犯罪偵查之檢察機關不受拘束乎?



準此,陳宏達檢察官對陳啟祥自首之認定,似與最高法院判例見解相悖。



更有甚者,特偵組會考慮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項:「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規定,暫不對涉嫌受賄的被告林益世先行傳訊,卻對主動表明自首且願自行到案的行賄被告陳啟祥,以強制「拘提」手段命其到案接受訊問,不禁令人質疑特偵組於法律適用上,是否針對被告身份之高低而有輕重之別?



無怪乎特偵組啟動本案偵查迄今,多人投書媒體質疑雲林縣長蘇治芬及立委陳明文於涉貪瀆案時旋遭羈押,而同樣涉及貪污治罪條例重罪之林益世非僅未遭羈押,甚而未予訊問,似又予人因政治色彩之不同而有差異?相同法律因身份或政治色彩不同而異其適用,難怪更坐實檢察機關或特偵組常遭人詬病「辦綠不辦藍」之疑慮!(作者為律師)


林山田談「自動接受裁判」



◎ 陳頂新



「林益世貪污事件」的告發人陳啟祥主張已提出自首,被特偵組發言人駁斥:「這算哪門子的自首」,理由是陳啟祥並未到案接受司法裁判。姑且不論特偵組態度與言行上的不適切與大小眼,單就自首的法律要件,果真是不符合嗎?按,「自首」定於刑法第六十二條,其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另參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其要件一般認為有三:



一、行為人申告的內容必須為自己所犯之罪;二、申告時機必須為刑事訴追機關或司法人員發覺犯罪之前;三、行為人申告後必須自動接受裁判。陳啟祥於六月二十六日遞出「自首狀」並經特偵組收受,由於其涉及行賄罪,符合上述「自己所犯之罪」之要件,且此時壹週刊尚未披露此事,故亦合於「刑事訴追機關或司法人員發覺犯罪之前」之要件。較有爭議者是:其於遞狀後「神隱」,是否合於「申告後必須自動接受裁判」之此一要件?



刑法權威學者林山田表示:「所謂自動接受裁判,固不必即時親自到刑事訴追機關接受偵查…」。實務上九四年台上五六九○號判決亦可反推同一結論。準此,陳啟祥於遞狀後,早已透過律師表達願接受訴追機關調查之意,且業經律師擔保,難謂有逃逸或拒不到案之情事
。沒想到特偵組竟粗暴地拘提陳啟祥(同一時間索賄被告林益世還在外面趴趴走),並斷然地認為其不合於自首要件,吾人不禁要問:「這算哪門子的法律見解?」



(作者為國立高雄大學法學碩士)


 


相信司法 你會倒大楣














◎ 陳永昌


司法是管理統治社會的制度。台灣的司法是國民黨以前獨裁統治台灣所用的一套獨裁制度,從偵查到審判都是配合獨裁國民黨的獨裁統治,打擊異己。



後來國民黨雖然被迫逐步開放選舉,政治權力自由競爭、民主化,但相對的司法制度卻沒有跟著民主化,改採陪審團制度。民進黨執政八年期間也未改革司法,國民黨所培植的獨裁司法仍未被鏟除,法院仍是國民黨開的,何況國民黨又重掌政權。



國民黨數十年獨裁統治期間所進用的司法人員,多數自然配合其獨裁統治,形成一個獨裁共生組織,相互袒護,律師也不得不看司法人員臉色,不敢力爭,否則被此獨裁組織集體封殺。縱使現今外界社會已民主化,但新進的司法人員仍受此獨裁組織的控制,極難公正。



目前的獨裁司法制度危害整個台灣,台灣其實仍是半個獨裁國家。檢察總長、司法院長等應改採民選,無須他人提名,避免干擾,檢察單位脫離行政部門,公正偵查行政單位,審判改採陪審團制度,否則司法天平還是會繼續傾斜!



(作者為英國QS世界大學排名(WUR)評鑑委員,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IMD)全球國家競爭力評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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